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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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沪0104民初592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顺合安平物流有限公司 | 260307.67 | 一、大连顺合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保底面积服务费用及增仓面积第一期(已满1个月尚不满12个月)服务费用共计1,847,038.09元;
二、大连顺合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增仓面积第二期(已满12个月尚不满20个月)服务费用140,332.67元;
三、大连顺合安平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9,975元;
四、驳回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79元,由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64元,大连顺合安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4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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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7)沪0104民初592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庆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顺合安平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7-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