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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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202民初17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瑞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88830 | 一、江苏瑞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9610元;
二、江苏瑞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以4961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961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江苏瑞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4-01-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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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202民初17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瑞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2 | -- | (2024)吉0202民初17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瑞晟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202民初98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202民初98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吉0202民初987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市旭臻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