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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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600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华平纺织有限公司 | 18000 | 被告吴江市华平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吴江市华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 ...更多 | 2016-05-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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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81民初600号 | 被告 | 原告: 江阴市友邦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市华平纺织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6-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