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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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 罚款5000元 | 5000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10-09 | 津西市监综执罚〔2021〕1414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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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13执236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3-08-15 |
2 | -- | (2023)津0113民初152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津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74967.1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津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967.1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4967.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2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津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3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3-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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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津0113民初1527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津0113民初1527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