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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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皖0826民初1996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363097.39 | 一、被告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差价费用1363097.39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10元,减半收取计12775元,由原告安徽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2元,被告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0 |
2 | 合同纠纷 | (2020)皖0826民初1997号 | 被告 | 原告: 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405397.95 | 一、被告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移送按调整后的实际施工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二、被告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差价费用1405397.95元。
三、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96元,减半收取1414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9元,被告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2 |
3 | 其他 | (2020)最高法民申404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瑾瑜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4-27 |
4 | 其他 | (2018)最高法民终883号 | 被上诉人 | - | 62141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878元,由瑾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0685元、由宿松县人民政府负担2281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28 |
5 | 其他 | (2017)皖民初3号 | 被告 | 原告: 瑾瑜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3109426.23 | 一、宿松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瑾瑜集团有限公司损失款18569426.23元;
二、宿松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瑾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宿松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瑾瑜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54万元及利息(以45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宿松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款项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瑾瑜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7079元,由瑾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7079元;宿松县人民政府、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6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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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皖0826民初1997号 | 被告 | 原告: 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宿松县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2020-06-11 | |
2 | 其他 | (2018)最高法民终883号 | 被上诉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