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正常 京津冀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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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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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津02民终3351号
被上诉人
-
21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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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2
保险纠纷
(2019)津0118民初9071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5010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保险金350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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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津0118民初9070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C某某
23840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S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2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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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津0118民初8802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11-23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10-10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津0118民初7966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津0118民初7961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津0118民初7963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6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津0118民初7968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7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2022)津0118民初7965号
其他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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