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冯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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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联营路679号2幢1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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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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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沪0114执6494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9)沪0114执64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L某某、M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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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01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M某某
307400
一、被告L某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含本金98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在(2016)沪0117民初1975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负的债务(包括货款本金258018.68元;以货款本金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L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二、被告W某某应对被告L某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含本金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在(2016)沪0117民初1975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负的债务(包括货款本金258018.68元;以货款本金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W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不再承担; 三、被告M某某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含本金1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在(2016)沪0117民初1975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负的债务(包括货款本金258018.68元;以货款本金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M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 四、被告L某某、被告M某某就上述第一项、第三项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471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M某某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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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12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5946元,由上诉人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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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4
其他
(2017)沪0117民初1177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
393842
一、确认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于2017年8月1日解除; 二、被告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4,200元; 三、被告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4,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69元,鉴定费用人民币42,3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47,342元,由被告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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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5
其他
(2017)沪0117执478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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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沪0117民初19753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
258018.68
一、被告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58,018.68元; 二、被告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8,0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10元,合计诉讼费6,980元,由被告上海润孜电梯配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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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L某某,W某某,M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02-2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01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M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05-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122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6
3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19)沪0114民初1010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M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19-02-1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7民初1177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8-05-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17民初11771号
原告
原告:
上海杰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泽青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7-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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