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闻超
91330302145143133C
1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炬光园北路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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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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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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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公司上报的2020年7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本月)”上报数额为13603千元,应报数额为15818千元,违法数额为2215千元,违法比例为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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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
2200
浙江省统计局
2020-11-08
浙统罚字〔2021〕第2000089号
2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其他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对扣押的107个延长线插座予以没收;3、处以罚款4185元,上缴财政。
4185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01
温鹿市监处字〔2019〕548号
3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其他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 对扣押的107个延长线插座予以没收;3、 处以罚款4185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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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5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01
温鹿市监处字〔2019〕19664号
4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证书扩展生产认证产品案
其他
警告金额为万元
--
区质监局
2016-06-29
〔2016〕温鹿质监罚字17号
5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LED小夜灯(型号D-800)和两级带接地暗装地板插座(型号TL-120CT-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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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警告金额为万元
--
区质监局
2016-01-06
(浙温鹿)质监罚字〔2015〕78号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水保核字﹝2023﹞年度第019号
新标准
水保核字【2023】年度第019号
同意
2023-06-21
2099-12-31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
旧标准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压力容器)
--
--
区质监局
3
330302190325604475931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关于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19-03-25
2099-12-31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温环鹿建﹝2021﹞103号
新标准
33030221110989101301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021-11-19
2099-12-31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5
温鹿住建消验(2023)第18号
新标准
温鹿住建消验(2023)第18号
同意
2023-04-28
2099-12-31
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
旧标准
--
公司变更登记
--
2066-06-22
市场监管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2382号
其他
-
--
--
2018-05-02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浙知终字第139号
被上诉人
-
1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强信公司、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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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
120000
一、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ZL200630037881.0号“墙壁插座(欧宝德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Z某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ZL200630037881.0号“墙壁插座(欧宝德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四、驳回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44元,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负担54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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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120000
一、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ZL200630037881.0号"墙壁插座(欧宝德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Z某某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ZL200630037881.0号"墙壁插座(欧宝德式)"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四、驳回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44元,被告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负担5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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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9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500000
准许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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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强信电器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
500000
准许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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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7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5)浙知终字第49号
上诉人
-
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泰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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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7
8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252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博顿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zl200830177178.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博顿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博顿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苏州博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872元,被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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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9
9
劳动争议
(2014)温鹿民初字第16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原告Z某某补缴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应由被告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原告Z某某负责);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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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1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302民初3298号
被告
原告:
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06
2
--
(2023)浙03民终5843号
上诉人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1
3
--
(2023)浙0302民初9874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11-21
4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9067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西尔灵钟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12
5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9073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西尔灵钟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12
6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9065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西尔灵钟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12
7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9067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西尔灵钟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8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9073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西尔灵钟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9
加工合同纠纷
(2018)浙0302民初9065号
原告
原告:
泰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西尔灵钟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11-01
10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7)浙0302立预402号
被申请人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04-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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