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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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31772207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劳务分包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级 | 2023-02-03 | 2028-02-02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2 | (沪)JZ安许证字﹝2023﹞152413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 建筑施工 | 2023-05-18 | 2026-05-17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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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沪01民终6511号 | 上诉人 | - | -- | 一、维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J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上诉人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元,由被上诉人J某某负担99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30 |
2 | -- | (2022)沪0116民初1042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J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负担999.50元,被告负担88元,被告所负支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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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浙0523民初416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浙0523民初416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浙0523民初4163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4 | 肖像权纠纷 | (2022)沪01民终651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7 | |
5 | 肖像权纠纷 | (2022)沪0116民初1042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上海岁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