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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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苏0205破申68号 | 申请人 | - | -- | 受理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对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22-07-18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执2570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苏020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民初967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 | 168500 | 民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申力公司支付价款150000元及该款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付律师费18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的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85.5元(该款已由申力公司预交),由民峰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1-04-14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民初967号 | 申请人 | - | 200000 | 冻结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2-05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苏0206民初6597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24000 | 准许原告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01-09 |
6 | 其他 | (2015)锡法执字第064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制品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焊管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5 |
7 | 其他 | (2015)锡法执字第0064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制品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焊管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制品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9-15 |
8 | 其他 | (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034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杰尔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77113 | 由制品公司支付焊管公司货款377113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300元,由制品公司负担。焊管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制品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制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焊管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更多 | 2015-03-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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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206民初967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民峰工贸有限公司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
2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7)苏0206民初6597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 | 2017-12-07 |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苏0206民初4847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 | 2017-09-27 | |
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6)苏0206民初152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 江苏无锡惠山区法院 | 2016-08-1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锡法安商初字第0040号 | 原告 | 原告: 无锡市申力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14-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