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国平
91310113745625857X
15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1111号C-01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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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4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10-08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沪0113执48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02-25
2
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1518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
8445
一、解除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就宝山区泗塘二村XXX号-1临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述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如在2019年9月30日前搬离并返还上述房屋(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租金支付至2019年9月30日),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多收取的租金,如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后搬离并返还上述房屋,则还需按每月2145元的标准计算,支付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 四、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安全返还房屋时,退还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安全履约保证金2000元; 五、原告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返还房屋,并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且办理完一切与房屋相关的证照注销手续后,退还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保证金4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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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沪0113民初15189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长江口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甚龙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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