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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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9-08-29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新型环保砖、免烧砖、透水砖、粘土空心砖、粘土多孔砖、红砖的生产与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卫生洁具、陶瓷、涂料、五金交电的销售,污泥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8-29 | 2099-12-31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19-08-29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 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2019-08-29 | 2099-12-31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91610481MA6XN44692 |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 新型环保砖、免烧砖、透水砖、粘土空心砖、粘土多孔砖、红砖的生产与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卫生洁具、陶瓷、涂料、五金交电的销售,污泥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7-06-14 | 2099-12-31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JY26104810077509 | 食品经营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19-09-29 | 2024-09-28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兴平国税许准字〔2018〕第105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更多 | 2018-05-11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
6 | 空 | 公司登记 | 新型环保砖、粘土空心砖、粘土多孔砖、红砖的生产与销售,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卫生洁具、陶瓷、涂料、五金交电的销售,污泥处理。 ...更多 | 2017-06-14 | 2099-12-31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20-11-06 |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 现联络员********员固定电 | 2020-11-06 | 2099-12-31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20-11-06 |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永洲 | 2020-11-06 | 2099-12-31 |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咸环兴批复﹝2020﹞83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关于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块免烧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更多 | 2020-05-09 | 2099-12-31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兴平分局 | |
10 | 兴平国税许受字〔2018〕第134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 2018-05-11 | 2099-12-31 | 兴平市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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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陕0124民初97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59888 | 一、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994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79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加计30%计算;二、驳回原告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16民初13807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勇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144702.96 | 一、被告四川勇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72351.48元,并以72351.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16民初13807号 | 申请人 | - | 110173.21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勇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110173.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4-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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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3)鲁0725民初4904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大华环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绿洲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昌乐县人民法院 | 2023-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