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潘建华
913300001460375783
146579.0928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号中轻大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62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5

    供应商 40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613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3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4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绍市监许准字(2021)第﹝062101594﹞号
新标准
330603210913859524488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1-10-13
2099-12-31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占、迁、伐(2021)第0000147号
新标准
330603210903853515098
迁移书带草270平方,临时占用绿地270平方共7天
2021-09-03
2099-12-31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文书 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浙0603民初2472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J某某,T某某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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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2
合同纠纷
(2021)浙0603民初8045号
第三人
原告:
Q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
--
驳回原告Q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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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3
合同纠纷
(2021)浙0603民初236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驳回原告C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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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4
追偿权纠纷
(2019)浙0603民初10114号
第三人
原告:
浙江中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M某某,Y某某
1163381.56
一、M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浙江中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67690.7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赔偿金; 二、M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中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 三、浙江中轻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M某某提供的编号分别为21035170、21035171的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四、M某某、Y某某分别对M某某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567690.78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赔偿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浙江中轻担保融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浙江中轻担保融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M某某、M某某、Y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29元,由M某某、M某某、Y某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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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5
合同纠纷
(2019)浙0603民初8649号
第三人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被告:
Y某某,Z某某
1009301.82
一、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9301.82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Y某某提供编号为210352991的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抵押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Z某某对Y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Y某某追偿; 四、驳回L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Y某某、Z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4元,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69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82元,由Y某某、Z某某负担11942元,L某某负担40元,限Y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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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6
合同纠纷
(2019)浙0603民初7360号
第三人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
6569382.36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189793.97元及相应利息【本金2189794.42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本金2189793.97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Z某某位于北交易市场5区3楼1248号和北交易市场5区3楼1264号的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L某某、Z某某、W某某对Z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Z某某追偿。 如果Z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639元,由Z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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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7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8)津0101民初6041号
被告
原告:
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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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8
合同纠纷
(2018)浙0603民初130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H某某,S某某,L某某,X某某,Z某某
22000
一、确认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2013年12月25日先后开具的付款户名为X某某的位于中国轻纺城服装服饰(辅料)市场一楼A1061号营业房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水电押金2000元归原告W某某享有;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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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9
合同纠纷
(2018)浙0603民初621号
第三人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
7304855.63
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294466.86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10388.77元,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本息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的约定计付】; 被告Z某某、W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被告L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Z某某提供的编号为NO:21033801、21033802的《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30239元,依法减半收取151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0119.5元,由四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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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17)浙0603民初9552号
被告
原告:
绍兴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9900
一、被告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绍兴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103300元,并偿付按下列方式计算的相应利息,具体计算方式:本金103300元,自2016年10月20日起算至2017年9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活期银行存款利率执行;本金103300元,自2017年9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日止。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绍兴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被告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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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开庭公告 6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603民初416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联市场分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4-01-1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03民初4434号
第三人
原告:
Q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603民初4434号
第三人
原告:
Q某某
被告:
H某某,Z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06-28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603民初416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联市场分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05-17
5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3)浙06民终808号
被上诉人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8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603民初2555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Q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07-22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603民初182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06-29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603民初1954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X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603民初255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X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06-15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603民初2468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
被告:
X某某,J某某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2-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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