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曹美云
91410900747401283J
2000万元人民币
-
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万利财富广场一期16楼1706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3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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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豫0902执59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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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2
合同纠纷
(2019)豫0506执恢19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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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豫0506执恢191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中原型钢(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解放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中原型钢(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丰田牌汽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安阳中原型钢(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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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4
其他
(2017)豫09民终114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7-03
5
合同纠纷
(2017)豫0902民初2740号
被告
原告:
濮阳市九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濮阳市九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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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6
合同纠纷
(2016)豫0902民初623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正道实业有限公司
62402.12
一、被告郑州正道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62402.1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为2013年12月26日起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原告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83元,被告郑州正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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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1
7
合同纠纷
(2013)华法民初字第3400号
原告
原告:
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中原型钢(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
66428.67
被告安阳中原型钢(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成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欠款66428.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限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资贷款利率计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1元,由被告安阳中原型钢(集团)冷弯型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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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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