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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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陕0222民初31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宜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465884 | 一、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支付赔偿465884元;
二、驳回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9元,由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2010元,H某某负担3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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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陕0222民初31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H某某,宜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宜君县人民法院 | 2019-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