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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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4)衢柯民初字第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鑫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 67524 | 一、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工程款67524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被告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4-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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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4)衢柯民初字第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浙江鑫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