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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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从重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3492.8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计373971.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467464.25元)。 ...更多 | 373971 |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1-17 | 团风市监处罚〔2022〕6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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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鄂1121民初86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被告: S某某,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负担 ...更多 | 2023-05-25 |
2 | -- | (2023)鄂1121民初27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被告: C某某,W某某,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5858.33 | 一、被告W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借款本金85858.33元及利息(利息以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被告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对位于团风县××镇广场路××花园××幢××单元××层××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W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17 |
3 | 合同纠纷 | (2021)鄂1121民初114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3499.16 | 一、被告W某某、Z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借款本金113499.16元及利息。(以11349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自2016年10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被告W某某、Z某某、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16 |
4 | 合同纠纷 | (2018)鄂1121民初107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团风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团风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29 |
5 | 合同纠纷 | (2018)鄂1121民初10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团风支行 被告: S某某,S某某,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8373.44 | 一、被告S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团风支行本金97996.45元,利息10376.99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11月15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1233.50元,由被告S某某、S某某、被告湖北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