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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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桂01民终693号 | 第三人 | - | 1600000 |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5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
二、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租赁定金160万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200元(广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00元,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0元(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宁市凯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200元,广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