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镌
91152527552808358J
10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青年路西享阳花园小区南侧商铺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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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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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太仆寺旗税务局
2019-04-18
太税简罚〔2019〕115122号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内2527民初873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
被告:
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
--
一、被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太××旗××广场××路与光明大街交汇西南角商业综合楼3-4层3272.48㎡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 二、被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办理位于太××旗××广场××路与光明大街交汇西南角商业综合楼3-4层3272.48㎡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三、被告C某某、Y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4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负担4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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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2
其他
(2018)内民再151号
被申请人
-
556144.4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5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L某某工程款55614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17日起算,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鉴定费165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85.18元,共计68552.68元,由L某某负担41132元,由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20.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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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3
合同纠纷
(2017)内民申1149号
被申请人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2017-09-29
4
合同纠纷
(2016)内25民终1032号
上诉人
-
28385.18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上诉人L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鉴定费1656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鑫元公司预交10685.18元、L某某预交17700元,以上共计68552.18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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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5
其他
(2016)内2527民初2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256.83
一、被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损害赔偿15256.8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154.50元,由被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5.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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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6
合同纠纷
(2016)内2527民初47号
原告
原告:
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120000
被告T某某欠原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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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7
合同纠纷
(2016)内2527民初44号
原告
原告:
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32469
被告L某某欠原告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246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利息自2012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共计43个月,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5‰计算,共计9075.00元,两项合计4154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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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8
合同纠纷
(2016)25民终39号
上诉人
-
14480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重审。退还L某某上诉费7240元;退还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费7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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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9
合同纠纷
(2016)内25民终39号
上诉人
-
14480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重审。 退还L某某上诉费7240元;退还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费7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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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锡中法民申字第2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5-06-15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5-08-19
2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5-02-11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L某某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4-05-1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电业局
被告:
太仆寺旗广开鑫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1-08-17
2
合同纠纷
(2021)内2527民初873号
其他
原告:
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电业局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21-08-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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