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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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15民初762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宝坻区M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1-02-02 |
2 | 其他 | (2018)津0115行初2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12-05 |
3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15民初7597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 被告: 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 | 本案按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安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2017-09-18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宝民初字第2883号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东伟旅游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2560000 | 一、被告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东伟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6万元。
二、被告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东伟旅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4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天津东伟旅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62元,由被告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不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8-2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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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4-09-0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4-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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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管理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孙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0 | |
2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1)津0115行初67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
3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市宝坻区孟庆旺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梁家庄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
4 | 其他行政管理 | (2017)津0115行初3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
5 | 其他行政管理 | (2017)津0115行初3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天津东伟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贝尔佳纺织品(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14-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