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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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气污染防治类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0 | 20000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2023-07-28 | 杭环富罚202336号 | |
2 | --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富罚[2021]第20号当事人:杭州顺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耀住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沈家坞村坑东98号通讯号:136066479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1743913L2021年3月1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涉嫌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经我局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系木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喷漆、晾干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根据相关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要求,底漆车间、面漆车间和晾干车间均为密闭微负压设置,有机废气经喷淋塔、过滤棉、光解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面漆车间和晾干车间共用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底漆车间一套废气处理设施。2021年3月15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底漆车间正在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运行,但喷淋塔内水箱无水,过滤棉破损未更换;面漆车间未作业,有半成品正在晾干,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运行,但喷淋塔内水箱无水,光催灯管部分损坏,无过滤棉。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使用,不能发挥正常作用。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21年3月1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察图。本证据证明当事人正常生产,底漆车间正在喷漆作业,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运行,但喷淋塔内水箱无水,过滤棉破损未更换,面漆车间未作业,有半成品正在晾干,废气处理设施风机运行,但喷淋塔内水箱无水,光催灯管部分损坏,无过滤棉的事实。2、对当事人办公室主任陈国治、油漆车间主任熊立建的调查笔录。本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现场照片14张。本证据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5、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VOCs污染整治材料。本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审批、验收情况。2021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环富罚告[2021]第20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及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 ...更多 | 28000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 | 2021-04-13 | 杭环富罚〔2021〕第20000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