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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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9)浙02民特16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 | 2019-12-17 |
2 | 其他 | (2019)浙02行终442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10-09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282民初8923号 | 被告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卓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晓荣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彩星电器厂,H某某,C某某 | 1000000 | 准许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更多 | 2019-08-29 |
4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82执449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浙0282执449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8-09-30 |
5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82执274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24 |
6 | 其他 | (2018)浙0282执274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8-24 |
7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82执2742号 | 其他 | - | 51000 | 对宁波益佳益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X某某、H某某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8-24 |
8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82执4495号 | 被执行人 | - | -- | 将被执行人宁波佳洁宝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404X)、H某某(公民身份号码)、H某某(公民身份号码)、H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织机构代码72046073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更多 | 2018-07-30 |
9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12民初334号 | 被告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7564518.72 | 一、被告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256.44元、罚息2892740.63元、复利8521.65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复利,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1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4752元,减半收取计32376元,由被告樱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28 |
10 | 合同纠纷 | (2016)浙0282民初9155号 | 被告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被告: 宁波益佳益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 | 132793205.26 | 一、被告X某某、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款项56082981.21元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宁波益佳益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浙江心连心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款项56082981.21元中的20509409.84元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22215元,由被告X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由被告宁波益佳益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对其中117833元的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1-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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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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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2019)浙0282民初8923号 | 被告 | 原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卓润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晓荣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彩星电器厂,H某某,C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9-03 | |
2 | -- | (2019)浙0282行初68号 | 原告 | 原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9-08-14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0212民初334号 | 被告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2-13 | |
4 | -- | (2018)浙0212民初334号 | 被告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2-12 | |
5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6)浙0282民初9155号 | 被告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被告: 宁波益佳益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11-01 | |
6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2016)浙0282民初8358号 | 被告 | 原告: 慈溪市裕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佳洁宝电器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H某某,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09-18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甬慈商初字第176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慈溪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H某某,H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4-10-08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4)甬慈商初字第0176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慈溪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4-10-08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甬慈商初字第01524号 | 被告 | 原告: 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3-10-25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甬慈商初字第01524号 | 被告 | 原告: 慈溪市乐特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慈溪市樱美电器有限公司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3-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