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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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0105民初3002号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众和业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75272 | 一、被告Y某某给付原告乌鲁木齐众和业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7208元。
二、被告Y某某偿付原告乌鲁木齐众和业安建材有限公司利息8064元。
案件受理费168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给付款项,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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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乌鲁木齐众和业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17-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