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医院

正常 华南
杨克勤
12450800499373139H
6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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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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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72号)文件精神,本局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市直医疗机构价格收费约谈会,要求各市直医疗机构认真对照文件切实开展自查自纠,期限为1个月,到期须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我局。2020年7月2日,贵港市人民医院将该院的《自查自纠报告》递交本局,其自查不能收费的耗材钠石灰没有相关收费记录,手术室自2019年-2020年1-4月使用等渗冲洗液(盐水)共计206742.3元。另外,2020年7月10日,孙先生向本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反映:贵港市人民医院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过程中,没有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临时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38号)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核酸检测费,多收了检测费,要求本局进行查处。2020年7月17日,本局派出检查组到贵港市人民医院对此进行核查,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2020年9月18日本局再次派出检查组对贵港市人民医院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收集相关的书证材料,并对委托代理人物价员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手术中使用到等渗冲洗液的,除了收取手术费外,还都向患者额外收取了等渗冲洗液费用,自2019年—2020年1-4月使用等渗冲洗液共计收取费用206742.3元。根据贵港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贵价费〔2005〕50号)的规定“《医疗价格》‘除外内容’中对可在价外加收特殊医用耗材、特殊医疗仪器及药品的价格项目、名称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收费”,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等渗冲洗液实际是冲洗盐水,医疗卫生机构在手术中除收取手术费外,不能单独收取等渗冲液的费用。另外,2020年6月19日自治区医保局下发《关于临时制定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38号),从2020年6月22日起,全区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为60核酸检测试剂,但当事人2020年6月23日才收到此通知,再加上内部收文流程处理,故当事人直到2020年6月25日才执行桂医保发〔2020〕38号文件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所用核酸检测试剂,属自主购进,批次多,每批次的价格也各不相同。当事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检测试剂的价格,2020年6月下旬,所用核酸检测试剂的价格为112元。而在2020年6月22~24日期间,当事人开展核酸检测的收费标准为290元/人次,比自治区医保局规定的收费标准60核酸检测试剂112元多118元,在这期间共有148人到当事人处进行核酸检测,共多收金额1746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两项共计多收价款为224206.3元。2020年10月16日,本局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贵市监执法责退字〔2020〕2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贰拾贰万肆仟贰佰零陆元叁角整(¥224206.3元)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其单位的公告栏张贴《退款公告》,请2019年—2020年1-4月期间在手术中使用等渗冲洗液的患者和2020年6月22~24日期间愿检尽检的患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办理退款手续。截至2020年11月6日,无患者办理退款,多收价款224206.3元无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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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万肆仟贰佰零陆元叁角整(¥224206.3元)。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04
贵市监执法处字〔2020〕1031号

裁判文书 4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桂08民终2856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贵港市人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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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桂0802民初95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H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236442.62
一、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向原告C某某、H某某赔偿236442.62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580元,由原告C某某、H某某负担3300元,由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负担4280元。 上述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758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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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桂0804民初148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W某某,贵港市人民医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
本案按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10-21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桂01民终2054号
被上诉人
-
264067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M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1元,由本院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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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桂0802民初456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1976111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8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2585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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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6
其他
(2019)桂0802行初24号
第三人
原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港市财政局
10000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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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7
其他
(2019)桂0802行初24号
第三人
原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港市财政局
--
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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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8
合同纠纷
(2018)桂0802民初99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80186.24
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给原告Z某某办理出院的相关手续,开具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30日止医疗费发票金额为80186.2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贵港市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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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桂08民终467号
被上诉人
-
7972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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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桂08民终2006号
上诉人
-
305893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1.5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14788.5元(予以免交),由上诉人贵港市人民医院负担7284元,由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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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开庭公告 10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1)桂0103民初378号
其他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1-28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3)桂08民终510号
被上诉人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3-28
3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桂0802民初21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G某某,J某某,G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22-05-06
4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桂0802民初48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T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22-02-28
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2)桂0802民初218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G某某,G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22-01-24
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桂0802民初534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W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21-12-15
7
劳动争议
(2021)桂0802民初4790号
原告
原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被告:
G某某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21-11-17
8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桂08行终109号
其他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1
9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桂0802民初39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Y某某
被告:
贵港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10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桂08民终1578号
被上诉人
-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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