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庄鉴铭
91110105MA003N2J4F
6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9号B座7层704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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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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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其他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29
京朝市监处罚〔2022〕8637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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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京民申5531号
申请人
-
--
驳回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12-30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京03民终290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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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05民初529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被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之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于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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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4
合同纠纷
(2021)京民申1453号
申请人
-
--
驳回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3-26
5
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14099号
上诉人
-
1990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6元,由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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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6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28315号
被告
-
150000
一、确认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解除。 二、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十五万元。 三、驳回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四、驳回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月平均值加倍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四百六十七元,由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已交纳一万三千八百元,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七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七百一十六元,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一千零六十六元(原审已交纳六千九百元,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一万四千一百六十六元),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五十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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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7
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16685号
上诉人
-
1000000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5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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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8
合同纠纷
(2017)京0105民初15059号
被告
-
2687500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反诉原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期间场地费用八十八万七千五百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损失一百八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博文德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颐东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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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9
劳动争议
(2019)京03民终111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P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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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0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京0105民初83527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P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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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京03民终2908号
被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1)京0105民初5293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11-03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14099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3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28315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06-08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1668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7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16685号
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1668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6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3民终1668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1
9
租赁合同纠纷
(2017)京0105民初1505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博文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颐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7-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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