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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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7)豫0923民初2532号 | 原告 | 原告: 濮阳市江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振轩,N某某,冯荣宽,L某某 | 3000000 | 一、被告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濮阳市江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代偿款3000000元。
二、原告濮阳市江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向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河南省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N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4 |
2 | 合同纠纷 | (2017)豫0923民初1061号 | 被告 | 原告: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河南金地宝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李振轩,N某某,濮阳市江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罗志江,S某某,河南省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冯荣宽,L某某 | 1520111 | 驳回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