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注销 华东
秦卫华
91350100587509497R
500万元人民币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27号1座2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3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07-26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1-04-30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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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2021-04-30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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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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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闽0111执134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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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2
合同纠纷
(2018)闽0111执134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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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3
其他
(2018)闽0111民初54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
408808
一、被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管理费204404元; 二、被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分两阶段计算:以99404元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每年24%标准、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承包管理费之日止;以105000元管理费为基数、按照每年24%标准、从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承包管理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2576.50元,由被告泉州立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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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4
其他
(2017)闽0111民初1168号
原告
被告:
汪梅生,L某某
91125
一、被告福州足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管理费911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1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6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州足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福州足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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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5
其他
(2017)闽0111民初1166号
原告
被告:
汪梅生,L某某
37167
一、被告福州足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承包管理费371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1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州足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被告福州足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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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6
合同纠纷
(2017)闽09执385号
申请人
-
--
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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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7
合同纠纷
(2017)闽0111民初101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井田传媒有限公司
1501822
一、被告福建省井田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501822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79元,由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763元,被告福建省井田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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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8
合同纠纷
(2017)闽0111执171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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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9
合同纠纷
(2017)闽0111民初1015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3400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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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10
合同纠纷
(2017)闽0111民初101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新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55750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计170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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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广告合同纠纷
泉州灿阳广告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5-11-18
2
裁判文书
广告合同纠纷
泉州灿阳广告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5-10-1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告合同纠纷
泉州灿阳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5-05-2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告合同纠纷
泉州灿阳广告有限公司
[福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5-05-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精彩广告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15-12-22
2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灿阳广告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5-08-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