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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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粤2071行初21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 -- | 本案按原告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2021-02-04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1045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1666.21 | 一、被告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666.21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纳,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0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9803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1527.36 | 一、被告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527.36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交纳,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0 |
4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91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0 |
5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91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0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91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0 |
7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91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0-20 |
8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273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30 |
9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粤2072民初72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 5 |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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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2072民初169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山市新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C某某,S某某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