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物机电集团桂林机电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黄孙虎
91450323198854000L
3422.93万元人民币
-
灵川县八里街万家乐小区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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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0323民初4705号
原告
原告:
广西桂物机电集团桂林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2807.72
一、被告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搬离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小区××号××#汽车展厅西面部分,并将该场地交还原告广西桂物机电集团桂林机电有限公司; 二、被告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广西桂物机电集团桂林机电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5月31日的租金45592.32元、卫生费3101.4元、水电费9114元,并自愿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30000元(已扣除被告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支付的租金17079.72元及租房押金20000元),该款项30000元分三期支付,被告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24日支付10000元(该款已当庭履行完毕),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元,于2022年2月16日前付清余款13000元; 三、被告W某某自愿对被告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原告广西桂物机电集团桂林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846元(已依法减半收取),被告桂林景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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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2
合同纠纷
(2018)桂0323民初1044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
被告:
桂林灵川县北极汽车
74680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元,减半收取834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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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3
其他
(2013)灵执字第229号
申请人
-
--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0)灵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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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30
4
劳动争议
(2012)灵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
被告:
Z某某
7264
一、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Z某某生活费7264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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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38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桂林公司
被告:
桂林灵川县北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P某某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900-12-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