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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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7)吉0302执82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29 |
2 | -- | (2017)吉0302民初948号 | 原告 | - | 60000 | 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阳光实验小学校院内西北角自建的住房。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阳光实验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6万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负担。案件反诉费3443元,原告(反诉被告)四平市铁西区阳光实验小学校负担650元,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2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吉03民终28号 | 上诉人 | - | 3443 |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平市铁西区阳光实验小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3443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7-03-02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吉03民终768号 | 被上诉人 | - | 12000 |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Z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6-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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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除妨害纠纷 | (2016)吉0302民初1900号 | 原告 | 原告: 四平市铁西区阳光实验小学校 被告: Z某某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16-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