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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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罚款2000元。 | 2000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2023-06-25 | 宜农(种子)罚20233号 | |
2 | 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南粳8911品种包装标签标注的审定编号:苏审稻20220059与南粳8911审定公告公布的审定编号:苏审稻20220058不相符合,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南粳8911进行核查,在芳桥街道丰旺农资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南粳8911品种包装标签标注的审定编号:苏审稻20220059,产品数量10袋(规格:10公斤/袋)。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再次核实了当事人销售的南粳8911品种包装标签标注的审定编号:苏审稻20220059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审定编号:苏审稻20220058不相符合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南粳8911水稻稻种,包装上印刷的审定编号为:苏审稻20220059,经农业农村部品种审定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南粳8911审定公告公布的审定编号为:苏审稻20220058。当事人销售标签审定编号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水稻稻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之规定。 ...更多 | 罚款2000元 | 2000 | 宜兴市农业农村局 | 2023-06-25 | 宜农(种子)罚〔202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