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韩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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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建行路3号703室-3
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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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1023执恢135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1023执恢13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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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2
--
(2023)浙1023民初2491号
其他
-
298581
一、限被告天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7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84372元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余额95335元自2023年6月8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天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18874元; 三、限被告天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2070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宁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天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5元;鉴定费8580元,由被告天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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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浙1023民初385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台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2022-10-12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浙1023民初29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台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08-02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浙1023民初298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台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台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08-02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1023民初249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台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1023民初2491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天台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06-26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浙1023民初385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X某某,宁波红房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台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10-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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