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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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14 |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年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6-06 |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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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鄂96民终610号 | 被上诉人 | - | 1645556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10元,由湖北省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2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9005民初335号 | 原告 | 原告: 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2768000 | 确认原告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
被告湖北省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按照每年2768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的租金;
驳回原告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事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9610元,减半收取9805元,由原告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被告湖北省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8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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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
2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鄂9005民初335号 | 原告 | 原告: 潜江市潜盛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百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潜江市人民法院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