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京都智慧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耿志强
911101017521594952
29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9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4

    供应商 5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39

    中标 3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7-01-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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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09)二中民终字第04286号
被上诉人
-
391778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9532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百思量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佣金一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九元三角;三、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百思量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理佣金一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九元三角的利息(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一十九元,由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三十八元,由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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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2
合同纠纷
(2009)二中民终字第04418号
被上诉人
-
204400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9702号民事判决;二、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百思量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佣金十万二千二百元;三、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百思量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佣金十万二千二百元的利息(自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七元,由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四元,由北京国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北京百思量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百思量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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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