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王忠
12442000779202801N
500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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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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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于1998年7月至1999年7月建设一幢钢筋混凝土结构四层(含天面层)的综合培训楼,未按照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98>0098东)进行建设,报批面积为5120平方米,建成竣工测量面积为5493.6平方米,违建面积373.6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局审定意见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显示,该工程的竣工结算价格为4474173.74元,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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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肆佰伍拾圆肆角贰分(¥268,450.42)
--
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
2022-10-26
粤中东区罚字〔2022〕390号
2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从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七路25号当事人擅自设立学生饮水收费项目,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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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2(万元)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4-15
中市监执五处字〔2021〕3-004号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2071民初1903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24674.94
一、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2022年8月1-10日的工资1195.4元;二、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131.77元;三、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2021年4月4日、同年5月1日、同年10月1日、2022年4月5日、2022年5月1日等5天的劳动报酬2344.83元;四、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2022年7月工资为7499.9元;五、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M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503.04元;六、驳回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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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2
其他
(2017)粤2071民初13093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28254.21
一、被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内补偿原告G某某28254.21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为1335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原告G某某负担835元,被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负担500元(被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G某某,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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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3
其他
(2017)粤民申482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9-27
4
其他
(2017)粤民申482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X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09-27
5
其他
(2017)川0503财保15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28254.21
一、被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内补偿原告G某某28254.21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为1335元(原告G某某已预交),由原告G某某负担835元,被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负担500元(被告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G某某,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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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6
其他
(2016)粤20民终3427号
被上诉人
-
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X某某、W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上诉人X某某、W某某申请免交,本院已批准其免予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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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7
其他
(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10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W某某
被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500000
驳回原告X某某、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已预交2200元,尚欠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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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8
其他
(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10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W某某
被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8800
驳回原告X某某、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已预交2200元,尚欠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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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20民终110号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2
2
--
(2023)粤2071民初29188号
被告
原告:
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2-04
3
劳动合同纠纷
(2023)粤20民终4319号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18
4
--
(2023)粤20民终3942号
原告
原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26
5
劳动合同纠纷
(2023)粤2071民初1903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山市万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4-07
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粤2071民初2832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2-16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35796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2-09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35796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01-17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2071民初35796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2-12-09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粤2071民初28325号
原告
原告: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被告:
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2-11-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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