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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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渝0101民初13180号之一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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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2
--
(2019)渝0101民初1649号
第三人
-
11968917.28
一、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超额领取工程款3292826.27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76091.01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要求对工程价款拥有优先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要求第三人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25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531元,共计910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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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3
--
(2019)渝0101民初8545号之一
原告
原告:
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被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468875
驳回原告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原告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已预交的受理费34551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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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4
--
(2018)青2622民初29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8-12-25
5
--
(2018)最高法民申564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12-18
6
--
(2018)青民终50号
上诉人
-
742771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63794元,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97元,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负担318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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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7
--
(2017)青26民初4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7427714
驳回原告渝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794元,由原告渝万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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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8
--
(2016)青民终106号
被上诉人
-
5767769
一、撤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果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67769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 三、驳回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79元,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479元,由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负担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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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9
--
(2014)果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
原告:
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被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4536.14
驳回原告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求渝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14536.14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19元,由原告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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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10
--
(2015)青民一终字第154号
被上诉人
-
636957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56387元,由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140元,未显章负担422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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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强制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班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2
其他
(2021)青26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班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班玛县人民政府
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05
3
--
(2019)渝0101民初1318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19-11-13
4
--
--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班玛县交通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果洛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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