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微山)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冯旭东
913708265887866211
13142.67万元人民币
-
微山经济技术开发区104国道西建设路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3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一般取回权纠纷
(2021)陕05民终1085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19元,由上诉人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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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2
一般取回权纠纷
(2020)陕0523民初2070号
原告
原告: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19元,由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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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826民初832号
原告
原告: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超科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137150
驳回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3元,退还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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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826执31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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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826民初1048号
原告
原告: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永州市顺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州沃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85000
一、被告永州顺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85000元及利息(2019年3月1日前的利息为282000元,以后利息以6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永州沃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州顺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永州沃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永州顺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计6835元,由被告永州顺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永州沃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5元,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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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6
其他
(2018)鲁0826民初2534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超科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2元,由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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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鲁0826民初2534号
原告
原告: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超科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
驳回被告新乡市超科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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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826民初1816号
原告
原告:
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51100
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山钢研稀土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7000元,违约金404100元,两项合计1751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0元,减半收取为10280元,由被告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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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陕0523执326号
申请人
-
--
对于被执行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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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陕05民辖终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05-05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2018-01-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826民初2363号
原告
原告:
中稀(微山)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和胜磁业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2022-12-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826民初783号
原告
原告:
中稀(微山)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佰特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2022-05-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0826民初786号
原告
原告:
中稀(微山)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佰特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2022-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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