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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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川0781民初161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本案按原告重庆怡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2022-01-19 |
2 | 其他 | (2021)川0781执3654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川0781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1 |
3 | 其他 | (2021)川0781执3654号 | 申请人 | - | 100000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春荣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1400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市春荣燃气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1-11 |
4 | 其他 | (2020)川07行赔终1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1-06 |
5 | 其他 | (2020)川07行终19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0-28 |
6 | 其他 | (2020)川0781行初41号 | 被告 | 原告: 江油市旺隆矿产加工厂 被告: 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0000 | 驳回原告江油市旺隆矿产加工厂的起诉。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7 |
7 | 其他 | (2020)川0781行赔初5号 | 被告 | 原告: 江油市旺隆矿产加工厂 被告: 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驳回原告江油市旺隆矿产加工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26 |
8 | 其他 | (2020)川0781行赔初2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驳回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8 |
9 | 合同纠纷 | (2020)川07民终1130号 | 上诉人 | - | 1178136.44 | 一、维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江油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89068.22元”、第二项即“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由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8906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01.50元,由W某某负担2856.50元,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48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91元,由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28 |
10 | 合同纠纷 | (2019)川0781民初557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油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589068.22 | 一、限被告江油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589068.22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对被告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1.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856.50元,被告江油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负担48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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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Y某某,L某某 被告: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油市人民政府 | 绵阳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
2 | 其他 | -- | 被上诉人 | -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0 | |
3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3 | |
4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油市人民政府,江油市太平镇人民政府,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3 | |
5 | 其他 | (2021)川0781行初4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21-11-11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川0781民初557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油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19-12-11 | |
7 | 行政强制 | (2019)川07行终176号 | 被上诉人 | -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
8 | 行政复议 | (2019)川07行终103号 | 被上诉人 | -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6 | |
9 | 行政强制 | (2019)川0781行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江油市城市行政执法局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19-05-28 | |
10 | 其他(城建);行政复议 | (2019)川0781行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省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江油市人民政府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19-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