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蔡铭德
91330421MA28AMEW35
1300万美元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刘河路1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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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主要违法事实: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联网使用网站www.jsrirong.com,未按规定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于2021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不履行国际互联网备案职责。公安机关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处警告。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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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姚庄派出所
2021-01-22
善公(姚)行罚决字〔2021〕00092号
2
危废仓库内暂存的危废未张贴危废标识、标签
其他
罚款金额为5万元
5000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31
嘉环(善)罚字〔2020〕214号
3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
罚款金额为1万元
10000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06-01
〔2018〕善综执字(6)010号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0421民初2766号
原告
原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80000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7%计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7%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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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2
合同纠纷
(2022)浙0421民初2767号
原告
原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94274
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车辆租金942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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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3
合同纠纷
(2020)浙04民终2042号
被上诉人
-
1274266
一、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74266元; 三、驳回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836元,由广地公司负担36568元,由日茸公司负担16268元。鉴定费116076元,由广地公司负担80337元,由日茸公司负担357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23元,由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524元,由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48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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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4
合同纠纷
(2019)浙0421民初57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1034331
一、被告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工程质量保证金)1034331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727元,由被告负担14109元。鉴定费116076元,由原告负担81253元,由被告负担34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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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12440号
第三人
-
721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4元,由上诉人日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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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沪0117民初18927号
第三人
原告:
昆山骅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日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580444.97
一、被告日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昆山骅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货款516444.97元; 二、被告日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骅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16444.9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三、被告日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骅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律师费64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14元,减半收取55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8元,合计诉讼费9635元,由被告日茸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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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T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10-1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421民初2767号
原告
原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08-1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0421民初2766号
原告
原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08-17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浙0421民初57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05-22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浙0421民初57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广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日茸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04-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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