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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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156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16960 | 一、被告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021.4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4元,被告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07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15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43280 | 一、被告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2779.0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81.50元,被告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7-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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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6)浙0212民初740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宁波恒悦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6-09-02 | |
2 | 其他 | (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00156号 | 其他 | 被告: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4-06-13 | |
3 | 其他 | (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00157号 | 其他 | 被告: 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4-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