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王锡和
911503006994831643
100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经济开发乌达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5项;拟建项目1项;中标业绩12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0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1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9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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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二车间破碎机坑道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连续监测,现场未配备任何应急救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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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处罚金额(万元):1.5
15000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基础大队
2023-10-31
--
2
2023年8月11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乌海市乌达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化工路;法人:王锡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6994831643)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办公楼使用的灭火器(MFZ/ABC4型)有一具无喷射软管。2023年8月14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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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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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9-07
乌达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6号
3
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电煅炉和普煅炉的2个主要排口均已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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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26
乌环罚字(海)〔2023〕050号
4
该公司电煅炉和普煅炉的2个主要排口均已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工作,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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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40000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07-26
乌环罚字(海)2023050号
5
正在进行的二车间破碎机坑道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或连续监测,现场未配备任何应急救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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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3-07-20
(乌)应急罚2023执法基-005号
6
该公司20万吨/年电极糊项目批复年取用地下水6.30万立方米。2020年实际取用地下水6.91万立方米,超批复取用地下水0.61万立方米;2021年实际取用地下水7.45万立方米,超批复取用地下水1.15万立方米。你公司10万吨/年电极糊项目无取水许可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第二款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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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8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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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
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2022-07-22
乌达农水罚决字〔2022〕第3号
7
2022年6月27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办公楼消火栓系统被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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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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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0
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07-08
乌达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3号
8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杨永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中缺少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事故案例教育培训。
其他
处罚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
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局
2022-04-14
(乌区)应急罚〔2022〕038号
9
2021年9月24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马世国有2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培训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9日,另1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培训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日,未如实记录员工马世国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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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11-17
(乌)应急罚〔2021〕基础-17号
10
现场作业人员孔玉臣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其他
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10-27
(乌)应急罚〔2020〕执法基-014号

信用中国 3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0-150304-30-03-022973
新标准
备案
本项目位于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厂区,二车间以东位置,目前,厂区东北面约3公里为城市居民小区、北面、南面为工业园区,东面、西面为空置土地。该项目用地面积约100平方米,建设电捕焦油器一台、光分解一套及附助设备,总体规划布局合理。该工程主体设备电捕焦油器选用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具有处理气量大,占地面积小,工作温度适应性强、工作压力小、除净率高等特点,技术条件成熟。本项目为环保治理项目,总投资规模为240万元,6个月内完成。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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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2099-12-31
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15030420240411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综合楼和集中控制楼项目施工
2024-04-11
2024-07-11
乌海市乌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乌水字许决﹝2019﹞21号
新标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行政许可
2019-11-13
2024-11-12
乌海市水务局
4
2404-150304-07-02-561888
新标准
投资项目同意备案告知书
项目备案审批
2024-04-12
2026-04-12
乌海市乌达区工信和科技局
5
建字第1503042024GG0002467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综合楼和集中控制楼项目
2024-03-12
2025-03-12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6
2312-150304-04-01-736143
新标准
项目备案告知书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237.5㎡,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综合楼、集中控制楼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如下: 1、建设综合楼1栋。建筑面积为2362.5㎡,综合楼尺寸为15m*52.5m,层数为3层,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主要功能为:餐厅、轮休室。 2、建设集中控制楼1栋。建筑面积为2362.5㎡,集中控制楼尺寸为30m*15m,层数为3层,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主要功能为:中控室、办公室、信息机房、质检化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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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2025-12-05
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
内林草草监许准﹝2023﹞89号
新标准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煅料项目
永久使用草地
2023-02-15
2099-12-31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8
乌区环审﹝2019﹞9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 关于对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物料封闭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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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2099-12-31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9
乌环审﹝2023﹞33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12-22
2099-12-31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10
2312-150304-04-01-178769
新标准
项目备案告知书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798.96㎡,建设内容主要为2万吨煅料项目换热器设备用地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如下:新增卧式换热器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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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2025-12-05
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内0304民初1978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117774.77
一、被告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各项损失117774.77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1.9元,减半收取3600.9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2552.67元,由被告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负担1048.28元(原告已预交360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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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2
--
(2022)甘0105民初1339号
第三人
原告:
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健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1800
一、被告甘肃健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租金、截至2022年5月18日的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393004.17元(其中租金124466.6元、物业费243719.0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6818.56元、律师费18000元,扣除未退还保证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18元,减半收取5209元,由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2115元,被告甘肃健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94元;案件保全费3829元,由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555元,被告甘肃健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274元;保全保险费1800元,由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731元,被告甘肃健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0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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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3
--
(2022)甘0105民初1338号之一
第三人
原告:
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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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4
其他
(2022)甘0105民初1498号
第三人
原告:
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准许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F某某、第三人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3848元,已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甘肃鼎泰嘉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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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5
合同纠纷
(2020)甘0105民初1477号
原告
原告: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准许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乌海阳光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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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宁01执58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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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7
其他
(2018)宁0221执135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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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宁01民初382号
原告
原告: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
4981752.56
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货款4981752.56元及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宝塔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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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宁0502民初841号
原告
原告: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492474.35
被告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8769.0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705.3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8元,已减半收取4344元,由被告宁夏大正伟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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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10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4)钟催字第24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50005322244833,金额为200000元整,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常州支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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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公示催告
--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14-03-1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甘0105民初1668号
第三人
原告:
甘肃鑫润千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2022-09-27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被告:
乌海市四菱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021-0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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