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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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4921 | (2024)浙0203执1267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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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319091251219709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 | 2019-09-12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 | 330203191909162000001 | 330203201909160101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项目 | 2019-09-16 | 2099-12-31 |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 |
3 | 330203200810926203343 | 330203200810926203343 |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8-10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330203002003037000002 | (2020)建筑证03003号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 | 2020-03-03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甬税)许准字﹝2022﹞第(2160)号 | 330203220531810261376 | {
"FORM0": {
"sqrxm":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nowM": "05",
"slrqY": "2022",
"wssdrqM": "05",
"slrqD": "30",
"wssdrqY": "2022",
"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sqrqD": "30",
"swxzxkxmmc":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nowY": "2022",
"slrqM": "05",
"nsrsbh": "(91330203MA2GR4CJ57)",
"sqrqY": "2022",
"ff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sqrqM": "05",
"nowD": "31",
"wssdrqD": "31",
"wszg": "(甬税)许准字〔2022〕第(2160)号"
},
"TABLE0": [
{
"yqjkqx": "2022-08-31",
"yqjnse": "2327324.26元",
"zsxmDm": "企业所得税"
}
]
} | 2022-05-31 | 2099-12-31 | 海曙区税务局 | |
6 | 33020319090921194248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 | 2019-09-12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7 | 33020319092531265854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 | 2019-10-12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8 | 330203191909167000003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项目 | 2019-09-16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9 | 330203190708508812325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海曙区CX07-01-07f地块(集士港中二片) | 2019-07-24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10 | 330203200227817905534 | 330203200227817905534 |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2-27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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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03民初2199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147815.45 | 一、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5078元,并自2023年9月6日起以532737.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951元,减半收取4975.5元,财产保全费
3595元,均由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4-29 |
2 | -- | (2023)浙0203民初860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7000 | 一、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05300元、质保金11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工程款105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费1292元,合计4532元,由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1-29 |
3 | -- | (2023)浙0203民初588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宁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1151.27 | 1、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宁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21151.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21151.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宁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7元,减半收取2308.50元,由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8-30 |
4 | -- | (2023)浙0203民初2117号 | 被告 | 原告: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55117.99 | 一、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5117.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117.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67.50元,合计4538.50元,由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5-08 |
5 | -- | (2023)浙02民终27号 | 上诉人 | - | 15263059.93 | 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三、上诉人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789982.61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自2023年1月25日起以1789982.61元基数计至实际履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禹洲海西明月府项目粉刷拉毛与坡道、屋面风井栏杆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3473077.3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02元,减半收取571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2151元,由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837元,上诉人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7元,由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974元,上诉人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9 |
6 | 其他 | (2022)浙0203民初5778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市甬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56898.76 | 一、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甬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256898.76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市甬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58元,减半收取125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29元,由原告宁波市甬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01.50元,由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2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12-20 |
7 | 合同纠纷 | (2022)浙02民终205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上诉人宁波易居甬动房地产经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2-08-04 |
8 | 合同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12286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易居甬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易居甬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分销转介服务费合计222243.93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1月1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波易居甬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7327元,减半收取3663.5元,保全费2529元,合计6192.5元,由原告宁波易居甬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770元,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4-02 |
9 | 劳动争议 | (2021)浙0206民初642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波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1 |
10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57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800 | 一、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行为;
二、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经济损失4800元(含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5元,被告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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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03民初2199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
2 | -- | (2024)浙0203民初1136号 | 被告 | 原告: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
3 | -- | (2023)浙0203民诉前调1877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
4 | -- | (2023)浙0203民诉前调18780号 | 被告 | 原告: 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5 | -- | (2023)浙0203民诉前调18779号 | 被告 | 原告: 迈斯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浙0203民初860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民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2民终4860号 | 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8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203民初5883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宁源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
9 | 合同纠纷 | (2022)浙0203民初8270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鑫杰挖掘机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Z某某,S某某,江苏绿之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203民初2117号 | 被告 | 原告: 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沃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