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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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无 | -- | 2099-12-31 | 市场监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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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陕04民辖终52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4-18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陕0113财保964号 | 被申请人 | - | 43337.59 |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37.59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618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0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陕0113民初16373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陈晓峰 | 464.5 | 准许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后464.5元由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53元,由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04 |
4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陕0113财保533号 | 被申请人 | - | 43337.59 |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37.59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新津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6189)。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453元,由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06-15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0)川1403执1017号 | 其他 | - | -- | 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10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更多 | 2020-12-28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民终7776号 | 上诉人 | - | 25257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6元,由上诉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20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24民初616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20960 | 准许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四川腾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20-09-3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382民初85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343400 | 准许原告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1元,减半收取3225.5元,由原告浙江首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4-24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0114民初7593号 | 被告 | - | 1947038.52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正方高压线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7038.5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991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共计23153元,由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四川正方高压线缆有限公司垫付,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四川正方高压线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2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川1403民初1895号 | 被告 | 原告: 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400000 | 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资阳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万元、鉴定费3万元,共计4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750.00元,由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给付货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更多 | 2019-06-1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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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郫县人民法院 | 2019-03-12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16-06-15 | |
3 | 人民法院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 |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14-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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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陕0402民初9356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高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陕0402民初9356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高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浙03民终1424号 | 上诉人 | -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3 | |
4 | 合同纠纷 | (2023)浙03民终592号 | 上诉人 | -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5 | |
5 | 合同纠纷 | (2022)浙0382民初12311号 | 被告 | 原告: 金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3-14 | |
6 | 合同纠纷 | (2022)浙0382民初1004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2-03 | |
7 | 合同纠纷 | (2022)浙0382民初10039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高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2-01 | |
8 | 合同纠纷 | (2022)浙0382民初12311号 | 被告 | 原告: 金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1-18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0108民初10848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德力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陕0402民初9356号 | 被告 | 原告: 陕西高开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