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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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湘0503民初266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H某某 被告: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湘中分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简其生支付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简其生、C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18.53元,由原告简其生负担218.53元,被告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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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湘0503民初266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H某某,C某某 被告: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湘中分公司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