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珠(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柴德生
91120104562663367K
5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7号1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3条,开庭公告2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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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津02民初1945号之二
第三人
原告:
N某某
被告:
华田投资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N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43元,退还原告N某某。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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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津02民初1868号之二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
被告:
华田投资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420元,退还原告Y某某。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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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3
合同纠纷
(2020)津02民终2966号
被上诉人
-
7208532
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二、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九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给付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7208532元; 四、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746元,由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负担75422.2元,由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323.8元。反诉费86871元,由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负担43435.5元,由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34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41元,由天津地铁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河西区分公司负担87020.5元,由天津东方之珠银河娱乐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2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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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赣01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2-02
5
合同纠纷
(2020)赣01民终828号
第三人
-
848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6元(江西新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由江西新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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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6
合同纠纷
(2019)津0116民初83453号
原告
-
2678976.51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元宝东方之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已注销)签订的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海鲜酒楼所需设施设备的《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能源费用165456.64元; 三、反诉被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蔬菜、肉类、海鲜等物品损失200000元; 四、反诉被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的损失5000元; 五、反诉被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1143328.74元; 六、反诉被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设施设备租金1148221.13元; 七、驳回原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由原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23元,由被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96元,由反诉原告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10元,反诉被告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386元,天津市巩实工贸有限公司预交15483元中的多出部分1487元,本院应予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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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7
合同纠纷
(2019)赣0103民初11289号
第三人
原告:
南昌津卫东方之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新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848625
一、被告江西新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津卫东方之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地补偿款848625元; 三、驳回原告南昌津卫东方之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6元,由原告南昌津卫东方之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20元,被告江西新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286元,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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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津0104民初15645号之三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杜明
4000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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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津0104民初15645号之四
被申请人
-
4000000
解除(2019)津0104执保90号案件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D某某名下价值4000000元以内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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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0
合同纠纷
(2019)津02民终2686号
上诉人
-
578200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2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诉人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4元,退回上诉人天津金元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82元,退回上诉人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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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冀10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之珠(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3
2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冀10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之珠(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30
3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被告
原告:
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之珠(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2
4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2)冀10民初1537号
被告
原告:
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东方之珠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东方之珠(天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2-12
5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琼96民初5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25
6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琼96民初5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9
7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琼96民初5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9
8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琼96民初52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9
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津02民再61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6
10
劳动合同纠纷
(2020)琼96民初52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东方之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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