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李作强
91230110556137264L
3030.3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2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裁判文书24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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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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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解除原告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借贷关系; 二、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151243.78元; 三、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7151243.78 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859 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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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022-06-20
〔2021〕黑0110民初574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 800000元。如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0元(原告已预交146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黑龙江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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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022-05-25
〔2021〕黑0110民初37877号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黑0110执7475号
2022-06-20
(2021)黑0110民初5746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沪0101执7453号
2020-09-17
(2020)沪0101民初275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沪0101执6560号
2020-08-03
(2020)沪0101民初275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黑01执恢24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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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沪0104执恢5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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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3
合同纠纷
(2020)黑75执200号
被执行人
-
--
Z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黑75执200号由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执行。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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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4
用益物权纠纷
(2019)黑01执205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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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0104民初2630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17972280.9
一、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借款本金8986140.45元,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二、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以借款本金8986140.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51元,由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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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沪0101民初275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2369848.41
一、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市农工商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369848.41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农工商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2369848.4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58.79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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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0104民初2630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20-03-02
8
合同纠纷
(2019)黑0110民初10715号
被告
原告:
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53043.04
一、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853043.04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0元(原告已预交4276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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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9
劳动争议
(2019)黑0110执恢1211号
被执行人
-
9925.32
提取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在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执恢1107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9925.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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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0
劳动争议
(2019)黑0110执3358号
被执行人
-
6532
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执行款65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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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0104民初2630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0-04-13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沪0104民初26308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0-02-04
3
借款合同纠纷
(2018)黑01民初536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被告: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8
4
--
(2017)沪0151民初114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8-05-18
5
借款合同纠纷
(2018)黑01民初269号
被告
原告:
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1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51民初11405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龙申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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