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古安荣
91532323MA6P6Q7Q17
3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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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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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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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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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7268756
(2023)赣07执恢47号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2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牟行审施许准决字﹝2020﹞22号
新标准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牟定幸福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020-11-05
2099-12-31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2
﹝楚牟﹞登记内设核字﹝2019﹞第517号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设立登记
2019-11-20
2039-11-19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3
﹝牟税﹞许准字﹝2020﹞第﹝11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百万元
2020-11-2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
4
楚房开2022第54号
新标准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的决定
新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2022-07-25
2025-07-25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牟税﹞许变准字﹝2020﹞第﹝9﹞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百万元
2020-12-08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
6
牟行审发﹝2021﹞4号
新标准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牟定幸福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1-06-28
2099-12-28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7
53232303201911200003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
2019-11-20
2039-11-19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云2323民初929号
被告
原告:
云南星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
1974419.04
一、由被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星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1794926.40元; 二、由被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星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79492.64元; 三、原告云南星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幸福里小区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8元,由被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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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
--
(2023)云23民终61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1元由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3-04-23
3
--
(2022)云2323民初204号
被告
-
6567301.74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工程款3256650.87元,并支付以该工程款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交本院; 二、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其承建的牟定幸福里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的工程款3256650.8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4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124323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4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4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4423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770元。上述款项限与工程款同期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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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7
4
其他
(2022)云2323财保3号
被申请人
-
18000000
一、查封被申请人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幸福里建设项目工程8500000元限额内的房产及车位(具体见申请人提供的诉前财产保全标的物明细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从实际办理查封手续之日起算)。 冻结被申请人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定支行账号为5305××××0469账户内的资金95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实际办理冻结手续之日起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相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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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开庭公告 3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云2323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昆明医联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X某某
牟定县人民法院
2024-05-17
2
--
(2024)云2323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昆明医联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牟定鸿健置业有限公司,X某某
牟定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3
--
(2024)赣07民初41号
第三人
原告:
B某某,X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4
--
(2024)赣07民初34号
第三人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5
--
(2024)赣07民初39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6
--
(2024)赣07民初40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7
--
(2024)赣07民初40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8
--
(2024)赣07民初39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9
--
(2024)赣07民初35号
第三人
原告:
H某某,S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10
--
(2024)赣07民初36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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