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边连超
91110105678782640L
2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27层A2601-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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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6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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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05民初246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2023-04-21
2
仲裁程序案件
(2022)京03民特425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2022-08-18
3
其他
(2022)京0105民初174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已交纳)
2022-07-20
4
人格权纠纷
(2021)京0105民初1540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L某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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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5
合同纠纷
(2020)京0105民初8410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524790
一、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五十二万四千七百九十元四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由原告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7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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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法院公告 2

-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22)京03民特425号
申请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8
2
人格权纠纷
(2022)京0105民初1746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07-11
3
劳动争议
(2021)京0105民初1342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太和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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