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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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渝0107民初10282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文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毛洪星 | 660366 | 一、被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文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394866元;
二、被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文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物赔偿款265500元;
三、被告M某某对被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文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4元、公告费450元,共计9224元,由被告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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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 | M某某,重庆豫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