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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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闽04民终359号 | 上诉人 | - | 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87元,由三明市三元区列东实验幼儿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3-28 |
2 | 合同纠纷 | (2021)闽0402民初512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市梅列区实验幼儿园 | 311900 | 一、三明市梅列区实验幼儿园贵溪洋第二分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剩余工程款311900元;
二、驳回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053元,由三明市梅列区实验幼儿园贵溪洋第二分园负担2989元,由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0172元,由三明市梅列区实验幼儿园贵溪洋第二分园负担17848元,由福建联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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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闽0403民初13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市三元区列东实验幼儿园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闽0403民初13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市三元区列东实验幼儿园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22-04-1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闽0403民初137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联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市梅列区实验幼儿园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22-03-03 |